——2003年4月23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主任委员 施占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本次会议的人事任免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参与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名前的有关工作,现将审议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任免的主要理由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本次会议任命陈力等28名同志的审判职务和免去14名同志的审判职务,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于2002年12月12日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办发〔2002〕40号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部分审判庭更名,即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分别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为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审判庭。并且,按照我市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分流的有关文件精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中层领导人员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现有中层班子将近一半职位空缺。鉴于上述两种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贯彻中央、省、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建设,树立法官队伍良好形象,促进公正司法,院党组决定对市法院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中处级以下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人事局印发的《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按照《竞争上岗方案》的要求,除院政治部副主任、人事处处长、副处长,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不列入竞争范围外,其他职位均实行竞争上岗。提请本次会议任命的28名同志中,除拟任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童新同志是因工作调动提请任命外,其他同志都是经过了市法院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提请本次会议任命的。这28名同志的提名,有的是平职岗位交流,即从审判业务庭交流到综合部门或从综合部门交流到审判业务庭,有的在审判业务庭之间实行交流;有的是提拔后进行岗位交流;有的是在原部门竞争提拔的;有的是经过竞争破格提拔。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提请免去潘智勇等14名同志的审判职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岗位交流,潘智勇、刘宝祥、刘望林、肖文昌、盛强等5名同志调到综合部门工作,依法免去其审判业务庭的职务。二是因机构改革需要,程纪茂、叶红、章天赦、邓书珍、杨敬国、江启维、林泽普、潘良胜等8名同志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政策,本人自愿申请离岗退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需免去其审判职务;三是因付祖义同志已到退休年龄,需免去其审判职务。 二、前段工作开展的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对这次机构改革,中层班子调整实行竞争上岗工作非常重视,在制定实施方案时,事前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法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一批清正廉洁、执法公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中层领导岗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工作中邀请市委政法委、市人大 人事任免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参与机构改革竞争上岗的有关工作,以争取这些部门的支持。 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为了提前做好工作,全面了解情况,积极参与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层领导班子竞争上岗工作的全过程。在坚持严格任免程序、任免条件的前提下,把人事任免有关工作前移,以提高工作的效率。一是人大任前考试与法院竞争考试同步进行。将考试试卷合二为一,共同出题,共同监考,共同解卷,既减轻了竞争人员的负担,也达到了任前把关的实际效果。二是参与了拟任正职人员的演讲答辩。通过听取拟任正职人员的演讲,更加深了对受任人员的了解。三是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考察拟任人员的德、勤、能、绩、廉等情况。按规定市委政法委要对市法院中层领导干部正职进行考察,市人大要对市法院提请任命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进行任前调查。为了减化程序,避免考察工作重复进行,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与市委政法委组织联合调查小组对这批拟任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考察,对17个部门的96人进行了谈话,并将考察的情况向市法院反馈。四是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任人员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中,委员会收到举报33个,其中举报电话21个,信件材料10封,当面反映情况2人次,涉及拟任对象18人。委员会对人民群众的举报高度重视,在收到举报后及时将举报情况转市法院监察部门并督促查处,逐一落实。就重点举报听取了市法院查处情况的汇报,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同时还组织专门调查小组对个别重点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的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通过调查、考察和社会公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5位同志的任职作了调整,5位同志的任职暂缓提名。五是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为了确保这次提请任命议案的质量,还将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的议案征求了市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任人员的廉政情况作了专门调查了解。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这28名拟任人员有不廉洁情况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二、委员会审议的情况 4月7日,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本次会议的人事任免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审议认为: 1、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实行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是我市建院以来的第一次。其目的明确,程序规范,改革力度较大。这对加强法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后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适时地实行法官岗位交流,不能一任管终身。 2、总的来看,这次提请任命人员是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出来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请任命的这些同志年龄普遍较轻,正职平均年龄为47岁,比竞争上岗前下降了7岁;副职平均年龄42岁,比竞争上岗前下降了5岁。文化知识程度较高,28名同志中,23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的18名,占64%。中层领导班子的结构得到优化。 提请任命的这些同志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司法公正,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这个司法主题,依法办案、秉公执法。他们工作能力较强,熟悉审判业务。有的长期在综合部门或审判业务庭担任领导职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有的长期在审判业务岗位,有较高的法律业务知识水平和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有的是审判业务部门的骨干,审判工作能力强,审理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案件审理质量较好,水平较高;有的能结合审判工作,撰写一些法律理论文章在各种刊物上发表,文字综合能力较强。有的因政绩突出,多次被立功受奖或评为先进,在这次竞争中成绩优秀被破格提拔。这些同志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廉政纪律和各项制度规定,团结同志,群众基础较好。 3、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是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法官法》的规定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进行的。在《竞争上岗方案》中,明确规定了竞争领导职位的资格和条件,规定了竞争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大会动员、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及演讲答辩、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社会公示和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等方法和步骤进行。以职位设置为基础,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如在资格审查阶段,全院135人报名参加竞争,有16人不符合条件被审查撤除。在书面考试阶段,有17人成绩不合格未通过。在公示之后,有15人的任职作了调整,5位同志暂缓提名。这些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童新同志是因工作调动提请任命的,未参加竞争上岗考试,按照《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决议》的要求,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为87分。 委员会审议认为,以上提请任免事项是合适的,请予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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