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举行,会期三天。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作出了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的决议。 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现代制造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武汉市利用外资和对外经贸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防洪法》执行情况及汛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会议审议意见整理印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会议分别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许可对市人大代表柯昌信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分别作出了相应决定。 会议决定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结束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零作了重要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零、副主任陈华芳、单大年、苏忠遂、胡国璋分别主持了会议,副主任王成宇、吴玉梅、杨向玲,秘书长吕金芝和委员共42人出席了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涂勇、胡曙光、李涛、聂玉春、刘顺妮、秘书长车延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河洁,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5名市民旁听了全体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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