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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2006-12-12
 
(2004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5月2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赞成批准该条例。5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对该条例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准点均衡运行,不得追抢、超载,不得中途甩站、逐客”。
   二、删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暂扣车辆拍卖”的规定。
   以上修改建议,将转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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