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文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3月以来,我院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全面开展了对2002年度办理的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市检察院起诉而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本院决定再审案件等四类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共检查案件324件,并对有问题的95件进行调卷抽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审判人员“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意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执法检查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我院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列入院党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确定一名院领导牵头,并明确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抓好日常的具体工作落实,包括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协调和督促,以及对部分案件的重点检查工作。为推动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制定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统一制作了案件评查表及台帐登记表等表格,并专门召开了各有关审判庭负责人会议,对开展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认真的布置,要求各审判庭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抽调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工作专班,认真搞好本庭的案件自查工作。 (二)统筹安排,步骤明晰 为了确保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时间、按要求完成,我院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明确,严格落实每一阶段的检查任务,将整个检查工作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宣传发动和建立台帐阶段;自查及重点抽查阶段;整改纠错阶段;总结验收阶段。为做到底数清楚,避免漏报,我院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由监察室派人到省高院摸清有关案件底数,再与各审判庭进行逐案核对,力求台帐准确无误。在评查方法上,采取先由各审判庭按照台帐统计的数字,逐案自查,提出具体的评查意见,按一案一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后报送工作专班,然后,由工作专班对部分审判庭进行重点抽查。 (三)追究责任,落实整改 评查工作结束后,坚持从有问题的案件入手,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围绕责任抓处理。对专项检查中确定的6件属裁判错误案件,均严格依照《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最高法院的“两个办法”以及各审判庭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其中,对3起案件的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对3案3人扣发奖金。另外,对1起涉嫌重大违纪线索的案件移送市纪委调查处理。同时,我院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形成书面的检查报告,先后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领导来院听取汇报,将有关领导提出的指导性意见迅速传达到各业务庭,督促他们结合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积极协助市人大内司委对部分个案进行阅卷抽查,对内司委的反馈意见指定专人办理回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督促各业务庭对照意见认真检讨,举一反三,狠抓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结合工作,增强实效 我院既严格按照市人大文件精神要求,认真抓好上述各类案件的专项检查,又以这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和动力,结合法院工作重点和审判中的薄弱环节,加大贯彻执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力度,增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效。如紧密联系执法监督员工作,将执法监督员提出的42件监督案件列为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加大检查和督办力度,并将18件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面对面地征求执法监督员的意见,使这次专项执法检查针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又如,在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中,我院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确定的四类案件再次进行回头看,通过清查1998年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办理的1323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和超过审限久审未结、久拖未执的案件,特别是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上级领导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诉、缠诉的案件,举报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有一定根据或线索的案件等几类案件共1177件进行重点抽查,进一步深挖深查在司法指导思想、审判质量和效率、审判纪律作风以及廉洁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不等不拖,对具有代表性的12起存在问题的案件及其相关责任人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使专项执法检查和司法大检查互相衔接,成为一体,从而巩固和扩大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成果,保证专项执法检查不是“水过地皮湿”,而是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案件检查的基本情况 1、经省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情况。经省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共有120件,其中改判74件,发回重审的46件,分别占当年一审结案总数的5.82%和3.62%,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59%和2.17%。在74件改判的案件中,刑事案件35件,其中,因认定事实有误而被改判有4件,因证据不足而被改判的有1件,因适用法律不当而被改判的有2件,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增加赔偿额而被改判的有1件,因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而被改判的有27件。通过自查和抽查,发现属轻罪重判的案件占全部被改判刑事案件的68%。民事案件21件,其中,因适用法律不当而被改判的14件,因二审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而被改判的2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件,属裁判错误的1件,还有2件因案卷被市纪委调走而未能够评查。经济纠纷案件17件,其中,因当事人在二审提供新的证据而被改判的1件,部分事实认定不清5件,适用法律不当5件,部分实体处理不当6件。上述案件改判均属认识问题。行政案件1件,属在适用新、旧《专利法》上认识不一致所致。在发回重审的46件案件中,刑事案件22件,民事案件10件,经济纠纷案件12件,行政案件2件,均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发回重审。 2、市检察院起诉而法院作无罪判决案件的情况。此类案件共4件,涉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运输毒品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等罪名,作无罪判决的主要原因分别是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述4件案件的被告人一审宣告无罪后,均未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故四案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共48件(上诉审的抗诉案件)。经抗诉后判决维持的15件,撤诉7件,驳回1件,1件案卷被市纪委调走,14件未结,被改判或发回重审10件,主要是定罪不准,量刑不当。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并提起再审的共96件,经再审维持的63件,调解、中止等8件,未结9件,还有16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是事实认定有误,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 4、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的情况。本院决定再审案件共有77件,占当年一、二审结案总数的1.79%,与去年同比下降0.23%。在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中,刑事案件9件,其中,维持原判3件,改判5件,1件正在审理中。民事案件33件,其中,22件再审后予以改判,11件发回重审。在22件改判的案件中,属适用法律不当8件,部分事实不清4件,再审中提供新的证据1件,还有9件因案卷被市纪委、市检察院、省高院调走而未进行评查。经济纠纷案件共35件,其中,再审予以改判的29件,分别为对合同效力认定不同的5件,适用法律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2件,对部分事实认定不同的19件,1件属于再审提供新的证据,1件案卷被省高院调走,1件属裁判错误,其余6件经本院再审后,以部分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从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案件质量总体上是好的,绝大部分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属于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以及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还有一些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是因出现新的证据,或因国家法律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所致。对这些案件,依照《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但其中一部分案件也暴露出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定性不准,无罪判有罪,或漏罪漏判。如被告人宋谋亨、舒坤洪、舒坤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一案,二舒因用水与被害人付某发生纠纷,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付某右胸猛刺一刀致其死亡,一审以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以舒坤洪、舒坤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本案经二审,维持对宋的死刑判决,但认定二舒的行为系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遂改判二舒无罪。又如黄照华、沈真光、詹玉珍等被告人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一审认定三被告人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96万元的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黄有期徒刑4年,沈徒刑4年,詹徒刑1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认为本案中沈授意詹将该公司的帐外资金9万元,以沈、黄的名义存入银行,后将存单本息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分别判处黄有期徒刑3年,沈徒刑5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沈徒刑3年,并对沈、黄实行数罪并罚。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承办法官司法观念更新较慢,对被告人抱着“进门三分罪”的观念,或者顾虑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会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故而先入为主,在罪与非罪之间宁可判有罪,不愿判无罪,在轻罪与重罪问题上宁重勿轻。另外,对刑事法律、法规和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司法政策掌握不准,办案的专业化和理性化水准不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事实和证据审查不严,出现漏罪漏判,做不到定罪准确,不枉不纵。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实体裁判错误。如陈又清诉武汉市乌金物资供销公司(简称乌金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二审认为,陈称所购乌金公司销售的过磷酸钙化肥有质量问题,既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又未按照法定程序将所购化肥取样交有关部门进行质检,且所购过磷酸钙已投入养鱼生产,因此,陈以所购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维持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通过申诉进入再审,本院再审认为,产品质量纠纷属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在诉讼中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乌金公司始终不能提供出售的过磷酸钙系合格产品的证据,当陈提出产品质量问题时不及时送检,反以其送检样品过时为由进行抗辩,并且隐瞒检验后果,在同意降价处理后,不仅不履约,还通过当地派出所对陈实施强制措施。再审遂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乌金公司赔偿陈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又如中国银行武汉市武昌支行诉湖北旋丰贸易公司(简称旋丰公司)等五被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借款方旋丰公司是否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本案经二审认为,旋丰公司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不具有主体资格。而本院再审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省高院作出的(1997)鄂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确认旋丰公司注册资金已实际到位,故旋丰公司应具有主体资格的事实相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二审判决属错误裁判,因此再审予以改判。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法官质量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法律知识较为陈旧,不注重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办案凭经验、想当然,违反诉讼证据规则,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缺乏准确把握,以致从实体上作出错误裁判。 三是以案谋私,违法违纪。如武汉裕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裕泰公司)诉武汉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简称市职防院)联合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一审以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联合开发房地产经营资格,认定合建房屋合同无效,并以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决市职防院赔偿裕泰公司800余万元。市职防院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将一座违章建筑作为一切手续齐全的商业门面房,并据此计算市值,判决由市职防院赔偿裕泰公司800余万元,法律依据不足,遂以裕泰公司前期的实际投入资金,改判由市职防院补偿裕泰公司400余万元;裕泰公司腾退商业门面房给市职防院,并支付市职防院房屋使用费。经评查,本案原审存在三大不妥当之处:1、原审既然认定该房屋合建合同无效,理应各自返还财产,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应由市职防院返还裕泰公司合作期间实际投入的资金。2、以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下判背离了客观事实。因为该报告书明确说明“评估鉴定价值”是在评估鉴定资产各种手续齐全前提下提出的公允价值,而本案所建的房屋既无“两证”且属违章建筑,故原审把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依据,以其评估鉴定价值按比例下判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3、原审还漏判裕泰公司应将门面房腾退给市职防院,并支付房屋使用费。鉴于本案是经过合议庭和庭务会二次评议决定的,参加人员中包括分管院长、两个庭长、审判长即本案主审人全部被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并且一、二审判决的金额相差竟达600余万元,工作专班认为,此案存在徇私舞弊、故意违法审判的嫌疑,故将此案作为违纪线索移送市纪委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四是裁判文书和卷宗归档错漏问题。在裁判文书方面,除出现判决书说理不透,语句不通,年月日不全,不加盖院印,错别字时有出现等错误外,还出现了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漏项的怪现象。如梅幼芳诉辜家斌等人房屋腾退纠纷案,二审虽然判决辜家斌等人腾退房屋并无不当,但是该份判决书并未撤销一审判决,而是直接予以改判,以致再审中不得不撤销这份判决书而重新下判。在案卷归档方面,除归档不及时、装订不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未经组成成员签名就入卷归档等毛病外,还出现了附卷的材料与案件本身风马牛不相及的“新鲜事”。如武汉和平实业公司诉武汉南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卷中无合同等主要证据材料,却附有一份长达16页的火灾鉴定报告,而这份火灾鉴定报告与本案毫不相干。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我院审判纪律作风教育抓得不严,在审判质量监管上存在薄弱环节,而且也暴露出少数审判人员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审判作风不实不细,对待文书制作和立卷归档工作,没有认认真真,一丝不苟,而是粗心大意,敷衍了事。 三、整改措施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我院针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本着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原则,积极谋划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案件质量的岗位目标管理 要对审判庭岗位目标管理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突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在案件的质和量上分解细化,把上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申诉率、抗诉率、归档率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逐步建立科学的办案质量评价体系。对办结的案件开展不定期评查,对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每季度通报一次,限期改正;对在全院提出通报批评的案件,除取消责任人当年的评先资格和办案能手称号外,部门负责人要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任人还要向所在部门作出书面剖析,以总结吸取教训。 (二)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的力度,做到有理说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分清在法庭,防止“暗箱操作”,增强透明度。要针对以往庭审重点不突出,开庭走过场等弊端,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特别是要积极探索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庭审方式改革,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要继续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不仅要评最好的裁判文书,而且要评最差的裁判文书,并对裁判文书进行公示、讲评,从好坏两个层面上狠抓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对审判长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要继续运用竞争机制、奖惩机制,对审判长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认真考核评比审判长工作,对胜任者予以奖励,不胜任者予以淘汰。针对审判长责任制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审判长的监督力度,落实分管院长、庭长对案件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形成审判长与合议庭、审判长与庭长之间良性互动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审判长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审判委员会制度建设 要在原有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审判委员会工作改革思路,不断创新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委员会的议事效率,逐步弱化个案讨论的职能,进一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作用,使审判委员会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指导审判实践,提高审判质量。同时,建立审判委员会法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院校的20位知名法学教授为我院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各方关注的争议较大的案件,就适用法律问题听取专家意见,为妥善处理这些案件找到正确的方案,以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五)强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要在原有制定的《武汉市人民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武汉市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一步分清责任,不搞“连坐”,并对责任项目按照“对号入座”的要求进行细化和量化,使对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加大真追实究的力度,对违法审判的,不论是审判员、审判长、还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要切实追究责任,确保执法责任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 (六)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要加强法官对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组织全体法官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的“七一”重要讲话,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意识。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优创模”活动,对审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个人进行大力宣传,该表彰的表彰,该重奖的重奖,长正气,压邪气,刹歪风,营造一种争先创优、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要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法官法》,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和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特别要认真对照《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法官惩戒制度。要继续强化法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审判技能学习,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革命化、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以上报告,请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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