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河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年初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内司委的工作要求,我院从3月20日至6月底,对2002年度市院办理的自行侦查案件(主要是不立案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检查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做法 (一)认真组织。接到市人大的通知安排后,市院随即召开党组会和办公会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进行部署。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3名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反贪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研究室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对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步骤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相关部门严肃认真地做好具体工作,使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真正落到实处。 (二)逐案自查。首先由承办人对所办案件逐案填写登记表,对列入检查范围的重点案件实行一案一人一表,做到台帐清楚,底数明确,并提出自查意见。然后由侦查室、办案组听取承办人自查情况汇报,初步确定重点案件,提交局、处务会讨论,在调卷审查的基础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报院执法检查小组办公室。截止6月底,我院共对107件自侦、不批捕、不起诉等三类案件逐案进行了自查。 (三)及时整改。我们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对文书、立卷等方面的错误一旦发现及时纠正,使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得到及时处理。8月中旬,我院针对市人大内司委阅卷抽查时发现个别不批捕案件存在问题的反馈意见,要求侦查监督处对相关案件再次进行复查,从自身查找原因,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基本情况 (一)自侦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市院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线索73件,其中,初查36件,移交区院及有关单位查处9件,占受理总数的61.6%,限于侦查力量,当年未安排调查28件。 初查后立案24件,占初查数的66.6%。其中,贪污10件,受贿10件,挪用公款4件,均系大要案件。全部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我院作出不起诉决定1件,提起公诉23件,法院作有罪判决20件(判实刑11件,缓刑9件),尚未判决的3件。 目前,我院除正在查办1件,中止初查、留档待查的2件外,经初查后决定不立案9件,占初查总数的25%,其中: 1、经调查举报属实,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的2件。如赵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根据举报内容,承办人迅速制定初查方案,开展调查,还依法询问了赵某。赵对其挪用行为没有否认,并称在检察机关初查之前,他已主动将其挪用的资金及利息共计18万元归还了单位。鉴于调查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我院依法对赵某涉嫌挪用公款行为不予立案。 2、举报失实不构成犯罪而不立案4件。这些案件线索经初查后未发现举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 3、涉案关键人在逃或关键证据无法查实而不立案3件。这类案件线索经初查后,发现被举报人有犯罪嫌疑,但关键人在逃或关键证据一时无法取到,立案后往往难以查实犯罪事实,因而未予立案。 (二)不批捕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市院共受理各类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48人(含不捕后重报),其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519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29人。所受理案件均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其中,批准逮捕479人(含批准逮捕450人,决定逮捕29人),不批准逮捕54人,侦查机关撤案15人,不捕数占审结数的比率为10.1%,比2001年不捕数下降34.1%。不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提出复议的有5人,占不捕总数的9.3%,经复议均维持原不捕决定。我院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案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因不构成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有3人,占不批捕总人数的5.6%,主要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某公司副经理曾某和公司职员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经审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但曾某和李某涉嫌的行为是在其经理的安排与要求下实施的,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依法对曾、李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的有7人,占不捕总人数的12.96%。其中,因自首或系青少年犯罪等原因而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有2人;因涉嫌犯罪情节轻微,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致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批捕的有4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对1名虽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的妇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9条的规定,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44人,占不捕总人数的81.48%。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因犯罪嫌疑人主观犯罪故意难以认定而导致不捕的有10人;因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不足而不批捕的有26人;因缺乏相关鉴定材料或鉴定结论不确定、模糊不清,甚至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导致无法认定而不捕的有8人。如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经审查发现,2002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与他人非法运输1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从安徽阜阳乘火车到贵州途经汉口火车站时被抓获。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有运输猕猴的行为,但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运输的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证据不足,因此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三)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我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241人(含退查重报),其中,公安移送1144人,自侦部门移送97人。经审查,起诉738人,不起诉4人,不起诉案件也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1名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系由市公安局侦查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某银行客户经理部业务主办龙某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经审查认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经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我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不起诉的1人,即由我院立案侦查的山某受贿案。山某系有一技之长的医疗专家,经审查认为,其收受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赃款已全部追回。我院依法对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起诉的2人。一件是长沙某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冯某涉嫌行贿案。冯某系由高检院立案侦查,并经省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祖吉受贿案中的行贿人。我院在审查全案后认为,冯某虽有行贿的行为,但认定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证据不足。在陈祖吉案开庭后,经请示省院并同意对冯某作不起诉处理。另一件是由省院立案侦查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的省直某单位黄某涉嫌受贿案,经审查认为,虽然黄某收受了人民币2万元,但他将该款交给内勤保管,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确,且案发前主动退回该款。我院以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主要问题及原因 通过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我们认为,在办理自侦案件和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中,我院能严格依法办案,在依法查办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通过决定不立案、不批捕和不起诉,使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受法律追究,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有的案件特别是4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中,相关决定均经市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有的还向省院或高检院请示过,适用法律正确,办案质量较好。但是,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来看,在自侦案件和不批捕案件的办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举报线索初查率不高。由于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所立案件的办理中,初查工作安排不够周到,致使线索初查率不高,只有49%,尚有28件线索没有进行初查。 2.初查工作水平有待提高。主要是在方法、策略和效率上要进一步适应工作发展要求。有的线索调查时间较长,牵扯大量精力,影响办案效率。如武汉某公司董事长李某涉嫌侵吞公款线索,由于涉及犯罪的相关账目非常混乱,取证量大,且有关重要证人外逃,经长时间初查一直没有结果。目前该案还在初查过程中。 3.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作风不严谨的问题有所反映。个别案件处理程序不妥当,如卢某受贿案,经我院审查认为,其受贿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而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此外,有的干警忽视程序规定,不太注重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工作也不够支持。 4、法律监督还有薄弱环节,不敢和不善于监督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对已作出不批准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不力,对大多数不捕案件不捕后的处理情况了解得不及时、不准确,致使不捕案件的重报率不高。2002年,不捕案件补查重报7人,占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总数的15.9%。 上述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讲,一是我们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检察职责的需要。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还需进一步统一和端正,有的干警在思想上和办案中把握不好打击与服务、打击与保护的“度”,不能很好地处理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从而导致重视人权不够,重视程序不够等问题。二是我们的工作运行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检察事业的发展,从制度设置和机制创新上解决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力度不够。这也反映了我们案件管理和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与诉讼活动规律还有不相符合的地方,还缺乏大的创新与突破。 四、整改措施 (一)加大侦查力度,提高办案水平。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大力气研究和解决侦查办案中存在的发现难、突破难、取证难、认定难等突出问题,提高初查成案率、大要案率和起诉率。为此,我们采取如下措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侦查水平。一是坚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二是坚持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把好“三关”,即初查关、立案关和结案关。坚持两个到位,一要证据到位,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二要法律手续到位,使侦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都要做到合法、有序、手续完备。在初查、立案、拘留、逮捕、结案等关键环节,由检察长、反贪局长亲自把关。三是加强侦查部门与批捕、公诉部门的协调配合,坚持完善提前介入制度,按照支持公诉的要求,引导侦查取证。 (二)深化教育活动,强化职责要求。我们正按照高检院、省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把执法检查、整改建制作为推进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要求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都要结合办案实践,认真查找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目前,我们已进入查找问题、整改建制阶段,在认真分析执法实践中各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的同时,还分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座谈,帮助我们查找问题。下步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办案质量。重点是建立健全以质量为核心的办案质量保证体系。一是修改和完善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检察职权活动的标准和工作流程,健全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的执法水平评价体系,切实保障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二是修改完善办案质量预警机制,提高发现问题、掌握动向、纠正偏差的能力。三是结合这次执法检查,建立对重点案件进行质量分析的长期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及原因,切实进行整改。四是重视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对确有错误的依法纠正,按照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切实落实责任追究,该赔偿的必须依法赔偿。 (四)狠抓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在继续坚持开展“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活动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完善各类检察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实现从知识型培训、普及性培训、临时性培训转向能力型培训、专业化培训、规范化培训,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能力训练,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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