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申晓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王成宇副主任的带领下,从3月份开始,组织市公检法三机关对2002年度办理的部份案件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现在检查已基本结束,市公检法三机关已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这三个报告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1、在布置时突出重点,明确要求。3月份,内司委制发了《关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市法院检查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市检察院检查自行侦查的案件、决定不批捕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市公安局检查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刑事拘留后末报捕的案件、批捕后末移送起诉而作其它方式处理的案件。为了搞好这次检查,内司委还专门召开了市公检法三机关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专题会议,明确提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指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重点抓好自查;要通过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纠正错误并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办法;要依照《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违法执法的责任。 2、在检查中予以指导,强化监督。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布置以后,内司委随即与市公检法三机关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进展情况,给予指导帮助。一是审阅了各家的执法检查方案,掌握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组建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二是组织了内司委部份委员上门听取各家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针对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三是从区人大及市公检法司中抽调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人,组成三个阅卷小组,到市公检法三机关随机抽样,各抽查了5件案件。通过抽查,对其中5件(公安局2件、检察院1件、法院2件)提出了疑问,经内司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形书面意见,通知办案单位再次审查。现已接到市公检法三机关的回复,对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纠正。 3、在检查后共同总结,督促整改。执法检查告一段落后,我们会同市公检法三机关一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既要纠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又要举一反三,通过整改建制扩大执法检查的成效。当市公检法三机关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内司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了审议,对报告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见,如:一定要对产生问题的原因作出分析;下步整改意见一定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执法水平评价体系;对执法中有过错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等。市公检法三机关的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听取了这些意见,表示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好报告。 4、市区联动,同步检查。为了使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深入到基层,促使全市公检法系统的严格公正执法,内司委要求各区人大常委会内司(法制)工委与市同步展开对区公检法三机关相应案件的检查。各区人大常委会对此非常重视,有的还调整了工作计划,将专项执法检查列入了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委会审议议题。从6月份开始,内司委在王成宇副主任带领下,采取走访和开片会的方式,对各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各区进展不够平衡的状况,内司委又于7月上旬召开了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内司(法制)工委主任会议,交流推广了洪山等区人大常委会认真抓好专项执法检查的经验,对推动各区执法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多数区的检查工作已经完成,有8个区人大常委会已听取和审议了区公检法三机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其他区也都列入了近期的常委会会议议程。 二、对市公检法三机关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1、市公检法三机关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思想是重视的,态度是认真的,措施比较得力,效果比较明显。他们围绕执法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抓整改,体现了严格检查,严肃整改,不走过场,务求实效的精神。在报告中,他们对各自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讲的比较客观,比较实际;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的比较准确,比较透彻;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基本上同意市公检法三机关《关于2002年度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建议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三个报告。 2、市公检法三机关2002年度执法情况总体来讲是好的,但也程度不同的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检查的情况看,2002年度办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办案质量是好的或比较好的,特别是在某些方面,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人员打击处理率,市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大要案率、起诉率,市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等,在全省、全国都算是比较高的,这些都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有问题的案件尽管是个别的或少量的,但反映出我市公检法三机关无论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还是严格依法办案的能力与水平都需要有更大的提高。除一些共性问题外,我们认为三家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个性问题。 市公安局:一是及时、依法提取证据的意识有待增强。在侦查中重视破案而忽视取证,有些案件就是由于疏忽,有条件提取的证据未能及时、合法地提取,导致办案后面几个环节陷入被动。从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情况分析看,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占了81.5%。二是执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不够严格。当前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对取保候审人员期满后的解除,对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求的安排等没有严格执行规定。三是少数案件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构成犯罪的以行为人是在校大学生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报捕末获批准或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消极对待甚至搁置不理,据了解重新报捕的只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捕的15.9%;对某些情节显著轻微,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也有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现象。 市检察院:一是自侦案件线索初查率和成案率偏低。力量不足是客观事实,但通过合理、科学地安排调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思想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初查的能力水平要大力提高。有些线索耽搁久了不仅事过境迁更难成案,而且有可能伤害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到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的缺少跟踪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也须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提高监督水平。 市法院:一是有些案件审理的质量不高。有些刑事案件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甚至罪非混淆。有些民事、经济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导致实体裁判错误。据了解,2002年度经省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占一审结案数的9.4%,与上一年相比有所上升。二是部份裁判文书制作粗糙。在裁判文书中说理不透,遗漏事项,文字差错等现象屡见不鲜。三是少数法官利用职权以案谋私。有的人员收受案件当事人钱财,枉法裁判,已涉嫌违法犯罪,社会影响恶劣。 3、对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执法水平的几点建议 市公检法三机关在报告里都针对各自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整改措施与意见,希望在会后能结合本次常委会各位委员的审议意见,再作修改,再作补充,使之更为全面,更为得力。内司委也将在本次常委会后继续保持与市公检法三机关的联系,关注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水平,我们建议下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让执法为民的观念在干警心中扎下根来。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不是专政的对象。缺乏民本意识,是政法干警的大忌。政法干警一定要站在事关人心向背,国家政权巩固的高度,从内心深处把老百姓放在第一位,不断强化民本意识、人权意识和亲民意识,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有可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法官、检察官、警官,特别是各级政法领导干部都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增强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和珍惜自己的岗位,不要让那些自觉或不自觉的不良言行亵渎了法律卫士的光荣称号。 二是防止和纠正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树立起社会主义现代执法理念。在现实工作中有一些问题,如“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实体与程序”、“尽快破案与依法办案”、“罚款与教育”、“执法与守法”、“用权与监督”等,两者关系处理不好很容易出问题。因此,要努力引导干警通过总结反思,树立起执政为民的执法观、法制统一的执法观、公平公正的执法观、维护人权的执法观、文明办案的执法观、公开透明的执法观。警务、检务、审务,该公开的都应当依法公开。执法活动必须实行阳光操作,这个阳光主要是指法律与监督,也就是说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执法活动必须在监督下进行。监督既包括内部的监督,也包括来自人大的、政协的、人民群众的、新闻媒介的等等外部监督。政法干警对来自外部的监督,应当抱着热情欢迎、主动争取的态度,而不能心存抵触,消极被动地接受。 三是健全和完善执法水平评价体系,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出“进一步推进执法责任制”,“督促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形成执法评价体系”。前不久,市人大会同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交流了市公安局等单位的经验与做法,并安排在年内进行一次包含“建立健全评价执法水平的指标体系情况”、“违法执法责任追究情况”在内的检查活动。希望市公安局继续抓好这项工作,在政府序列中带个好头;也希望法院和检察院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自己的评价体系。执法不能脱离监督,监督的核心在于问责。只有对负有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严肃追究其应负的责任,才能切实体现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四是狠抓业务培训,大力提高政法干警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市公检法三机关对干警的业务培训多年来从未中断过,都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比较完善的机构与场所。现在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领导带头,在机关内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过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已经在岗的,必须按计划接受知识更新的业务培训。对业务学习自觉性较差的人,要有点硬性办法,凡是在业务知识与技能考核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都应当下决心责令其离岗培训或者调换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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