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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2006-12-11
 
   2003年,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市立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委员会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修改情况的汇报和审议结果的报告,还统一审议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草案)》(将提请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为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履行好统一审议的法定职责
   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是委员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今年,委员会共召开全体会议十次。委员会把依法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统一审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法规时,认真吸纳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并注意站在全局的角度,力求法规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整个法律体系互相协调,提高立法质量。
   委员会十分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在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都要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逐条进行研究,并予以充分吸纳。对确实不能吸纳的意见,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理由或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交流,达成共识。在做出初步修改后,委员会都要召开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汇报修改情况,再次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内容修改较大的法规草案,还及时寄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时,有组成人员提出,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体能否列为捐献遗体,应以自然人生前是否表示捐献意愿为准,这是捐献人的权利,否则,很可能会出现违背意愿,发生侵权的问题。还有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使生前表示只愿捐献角膜、不愿捐献遗体全部的人实现其愿望,解决临床对角膜的需要,角膜捐献应纳入遗体捐献范围。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吸纳了这些意见,对遗体捐献作了相应界定,即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遗体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科学或者将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当审议的法规草案的内容与上位法发生抵触时,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设置与上位法精神相符的规定。在审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中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对相关条款作了修改。在审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中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业务培训合格,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国家明确规定,此类业务培训应当由专门的培训组织承担,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组织资格考试。据此,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委员会还将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作为统一审议的一个重点。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这不仅是国家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目的,也是地方立法最基本的特点和优势。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十分重视体现地方特色。一是力戒大量抄搬上位法。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时,删去了修正案(草案)中关于租赁汽车服务的规定,因为国家对租赁汽车服务业已有较为全面、具体的规范。在审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时,委员会认为,对于蔬菜基地的保护,国家有环境保护法、我市有蔬菜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本法规不必再重复规定,删去了条例(草案)中相关内容。二是因地制宜地解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正三轮摩托车,武汉俗称“麻木”,是一种落后的交通工具,安全性能差,且污染环境。过去几年里,大量的“麻木”穿行于武汉的大街小巷,严重影响了城市的交通、市容和环境,取缔“麻木”成为各方面的共同呼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禁麻”是大势所趋,但这件事涉及群众利益,必须慎重。委员会提前介入《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多次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禁麻”工作的汇报,就修正案和配套措施提出了许多建议。同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修正案(草案)时,对其中有关“禁麻”的规定进行了认真审议,使“禁麻”工作既严格,又合法。由于有了法律依据和充分照顾车主利益的保障政策及安置措施,“禁麻”工作进展十分顺利。此次“禁麻”,不仅解决了困扰武汉多年的“老大难”问题,而且也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二、坚持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
   委员会坚持实行“开门立法”,不断提高统一审议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委员会认真按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高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途径,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常委会的要求,《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长江日报》、武汉人大网站上发布,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共收到了来自于蔬菜生产基地、蔬菜个体经营者、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检测机构、媒体记者、高校教师等方面的二十余条意见。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研究,进一步修改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市民意见提出,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和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要求,防止腐败。委员会在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一是为了保证检测的真实性,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证明;二是为了提高检测人员的检测水平和增强职责意识,要求检测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并依法认真履行检测职责。
   《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也涉及到多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要求,承担了立法听证会的具体工作。8月26日,《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在武汉人民会议中心召开,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市场开办条件以及开办者、经营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适宜等三方面内容,听取了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有24位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72条修改意见。委员会在审议和修改条例(草案)时,认真研究了听证会的意见,吸纳了其中21条意见。有听证意见认为,为维护经营者的权益,当市场发生迁移、关闭等情况时,市场开办者提前通知经营者的时间应由三十日延长到六十日。还有听证意见提出,市人民政府编制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听证。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
   在统一审议《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期间,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人民检察院等,分别征求了全市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法学专家和市人大研究会的意见。有专家提出,本法规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申报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等。有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力度。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吸纳了这些意见。
   三、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同做好审议法规的工作
   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地方立法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因此,委员会注意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同做好审议法规的工作。
   为了搞好法规的统一审议,在常委会会议一审前,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参与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项目的调研、法规草案的起草等立法活动。一方面熟悉情况,为一审后的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另一方面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同其他犯罪相比,它对我们党和国家的危害显得更为直接、严重。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是党心所系、民心所向。为了使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被列入2003年立法项目后,委员会积极配合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考察组,对南京、无锡、安徽等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目前,《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委员会还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先后对《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调研。
   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积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审议工作。在组织座谈讨论、实地调查、研究修改等活动时,都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员参加。对在修改法规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也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委员会高度重视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在统一审议法规时,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委员会都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提出“出租汽车行业应该加强行业管理,更充分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委员会在修改法规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能和法律责任。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为常委会制定好地方性法规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一年来,委员会依法履行统一审议的职责,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方式方法、工作作风、审议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时偏重于处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还没有形成制度,委员会自身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2004年,委员会要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各项决议,转变作风,与时俱进,突出亲民务实,在立法项目选择和条款设置上,体现关心人民群众的生活,解决社会热点问题;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委员会统一审议的质量,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再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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