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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和表决办法
2006-12-11
 

   
      
   (2004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的选举任务和表决事项,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
   三、根据法律的规定,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本次会议采取候选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进行选举。
   四、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交与会全体代表酝酿。在酝酿中,如果有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出另外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提名为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本次会议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月11日17时。
   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都应向与会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代表联合提名由提名代表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的,提名有效。
   在主席团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代表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大会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代表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
   六、大会预选时,以代表团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当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
   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定,计票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各代表团工作人员中指定。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各代表团预选投票完毕并确认预选有效后,由预选主持人和预选监票人将选票封好签字,报大会秘书处集中计票、汇总。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预选中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预选,以得票数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七、大会预选、选举时,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大会预选、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当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八、本次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大会通过法规和决议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大会选举、表决时,到会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
   大会进行选举、通过法规和决议决定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九、本次会议选举设监票人14人,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正式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监票人、总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监票人、总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中的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投票开始前,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经查验票箱无选票后锁好票箱。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由总监票人将清点投票数的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再由总监票人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宣读候选人得票数,最后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本《选举和表决办法》未尽事宜及其处理,由大会主席团依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十三、本《选举和表决办法》经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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