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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解读
2006-12-04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戴丰善

2003年7月9日,武汉市立法工作会议在武汉人民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的主题之一是部署市人大常委会2003—2007年立法规划的实施工作。对这指导我市未来五年地方立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有几点值得关注。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按照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立法的实际需要与规划实施的可能性相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相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规划、选择立法项目,从而保证立法规划的有效实施,保证立法活动有秩序进行。
规划编制的基本过程
五年立法规划是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形成的。2002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市各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征求五年立法项目的建议。同时,还利用报纸、武汉人大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集五年立法项目及立法建议的消息,并公布了电子邮件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积极参与和协调指导。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39个部门提交的96件立法建议项目发给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同时还积极了解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今后五年立法的思路,了解兄弟城市对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的考虑。2003年5月9日,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法制办、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了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形成了五年立法规划草案。5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五年立法规划。
规划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是提出了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认真解决我市改革发展中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突出问题,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适当控制立法总规模。为了保证立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立法质量,规划适当控制了立法的总规模,拟安排本届五年立法规划项目36件,年平均7件左右。按立法的形式不同划分:新制定法规21件,修订法规15件。按法规调整的内容划分:经济管理与市场秩序类法规,11件;城市建设与管理类法规,9件;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法规,4件;教科文卫类法规,5件;内务司法群团类法规,6件;人大制度建设类法规,1件。此外,规划还提出25件立法调研项目,供有关单位参考,进行立法调研。
三是充分重视对已有法规的修订和自主性立法。规划把对已有法规的修订放在重要的位置,安排了15件修订法规的项目,占总数的43%。根据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今后五年的任务,同时考虑地方立法的特点,规划安排自主性立法项目20件,占全部项目的67%。
四是提出今后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六条基本要求。即: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发扬民主,开门立法;树立全局观念,做好协调工作;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正确处理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关系;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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