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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2003—2007年立法规划
2006-12-04
 
为了使武汉市的立法工作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和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保证立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切实为武汉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依法治市服务,结合武汉市实际,现就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的五年立法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认真解决我市改革发展中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突出问题,为加快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规划项目的分类
本规划列出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共36件(详见附件一)。按立法的形式不同划分:新制定的法规21件,修订法规15件。按法规调整的内容划分:经济管理与市场秩序类,11件;城市建设与管理类,9件;环境与资源保护类,4件;教科文卫类,5件;内务司法群团类,6件;人大制度建设类,1件。
三、规划的形成与调整
本规划由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依据本规划,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将涉及本部门的立法项目,纳入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下列情况对规划提出调整、补充的意见或建议:
1、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需要作调整、补充的;
2、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调整、补充的;
3、因市委决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建议,需要作调整、补充的;
4、因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做出调整、补充的。
规划的调整、补充,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四、工作要求
1、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各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立法项目,应当根据成熟条件和轻重缓急,分别予以排队,尽早着手准备,做到成熟一个提出一个。对重要的立法项目,要组织力量攻关,保证如期提请审议。要继续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重视制定和完善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宏观调控、加强社会保障、发展基础产业和特殊行业等方面的法规。
2、发扬民主,开门立法。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决策活动,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要积极实行委托有能力的科研单位、院校起草法规草案的制度,保证法规的公正品质,使制定的法规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方便操作。
3、树立全局观念,做好协调工作。各部门在实施立法规划时,要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使立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要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坚决防止和克服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倾向,法规草案在依法规范执法部门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其义务和约束机制,同时要体现减少行政审批、许可的精神,不得任意设定公民的义务,以维护好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注意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完成好各项任务。
4、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不得越权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注意简明易行,力戒照抄照搬、繁琐冗长,减少重复立法。要立足武汉市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兄弟城市和国外立法的一些有益做法。
5、正确处理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关系。除了要注重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外,还要注意加强对现行法规的清理和完善工作,该废止的要废止,需要修订的要及时修订,以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6、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积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具体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要根据各年度的实际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调的基础上,每年年初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对急需和成熟的项目及时进行安排;承担法规起草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做到任务、班子、时间三落实,按期优质完成法规起草任务,切实保证立法规划的顺利实施。

附:1、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2、五年立法调研项目



附件一
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一、2003年立法计划项目
1、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已完成审议程序)
2、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一审)
3、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已公布实施)
4、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已完成审议程序)
5、遗体捐献条例(已完成审议程序)
6、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修订)
7、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二、2004—2007年立法规划项目
8、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订)
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0、全民健身实施办法
11、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修订)
12、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13、审计监督条例
14、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
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16、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17、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8、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20、节约用水条例
21、燃气(热力)管理条例(修订)
22、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23、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24、房产管理条例(修订)
25、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订)
26、人民防空条例
27、土地储备和交易管理办法
28、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修订)
29、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
31、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32、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订)
33、殡葬管理条例
34、旅游管理条例(修订)
35、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
36、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的规定


附件二
五年立法调研项目(25件)
1、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 
2、文物保护实施办法(修订)
3、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修订)
4、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7、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8、政府投资条例
9、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
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
11、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12、港口管理条例
13、反窃电管理办法
14、牲猪屠宰管理条例
15、邮政通信条例(修订)
16、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17、城市水土保持条例
1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9、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20、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21、渔业管理办法
22、地名管理条例
23、个人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24、限制养犬规定(修订)
25、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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