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以财政资金向企业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给政府财政工作造成重大隐患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屡见不鲜,如何杜绝这一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最近河南省新密市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向这种行为亮出“红牌”。
上个世纪90年代,新密市财政以招商引资为由,先后为一些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担保数十笔,担保金额达45亿之巨(绝大部分没有发生),其中为电力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发生后,因电力公司无力偿还,市政府每年不得不承担了1560万元的债券,最终尝到了财政担保的苦果,付出了昂贵的“学费”。
针对财政担保问题,新密市人大高度重视,先后于2000年、2001年两次向政府提出要求,责令其对已有的担保项目进行清理,依法取缔未发生的担保项目,政府以财政资金担保的问题曾一度好转。然而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今年6月份,时任市政府主要领导再次提出以财政资金为某一企业提供担保1000万元的动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闻讯,反复做各方面工作,经多方努力,最终制止了这一违法行为。针对这一事件暴露出的机制上的缺陷,市人大常委会反复调查研究,依法行使“决定权”,对财政担保问题作出决定,“决定”称:“严禁以财政资金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从此为该市屡屡发生的财政担保划上了“休止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