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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贵的“不通过” 评南漳人大否决政府报告
2006-12-01
 
  南漳,隶属湖北省襄樊市。这些天,这个有着57万人口的小县城因为一件“新鲜事”而备受外界关注:在南漳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上,政府副县长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落实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督办意见的情况报告》未获通过。当时,南漳县人大常委会22名委员中有18人参加了投票,仅有3票赞成,离通过所需的11票相去甚远,因此,县政府的这个报告被否决了。这在南漳县、襄樊市乃至湖北省的历史上都是第一次。即便在全国,也非常少见。

  南漳县人大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堂堂正正运用法律对自己的授权,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经验为强化人大监督功能开拓了崭新的思路。

  据悉,近年来南漳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无不都是精心策划和深入调查研究的结果。这说明,人大代表们在工作中已不是被动地、偶然地发现和抓住问题,而是充分发挥主动性,注重计划性和经常性,敢于抓关键问题,敢于找一些行政管理的弱项,深入基层实地开展视察检查,掌握第一手材料,使议案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更值得彰扬的是,南漳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敢于在实质问题上较真。如他们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定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办理人大议案建议的情况;对政府的报告,他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审议,他们甚至还提出“搞秘密投票点,彻底排除人为干扰”。这些无一不体现了强烈的程序观念,这样独立、规范、敢于较真的工作态度正是监督真正落实的保障。

  超越否决来看待否决,审视并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这是我们解读南漳县人大常委会此次否决政府报告的价值之所在。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授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时,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能切实而不表面地审查各种政府报告,旗帜鲜明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能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能得到人民的称颂。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符合人民意愿的评价,意味着我们的民主制度正逐渐走向成熟。南漳县人大的“不通过”案,不能不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吹响的一次号角。南漳县人大的步伐也绝非广袤大地上的“空谷足音”。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并感受到,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通过不断加大“动真格的”监督力度,正逐渐摆脱“橡皮图章”的角色窠臼,也正是这种可贵的“不通过”在托举着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地走向成熟。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作者:沈松林 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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