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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06-11-3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好制度。同时证明,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论断的“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所以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增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过程,清晰地反映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紧密相连,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轨迹相应,同样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1949年5月16日武汉解放,宣告旧政权的结束,将前汉口市、武昌市、汉阳城区所辖区域组成武汉市,直属中央管辖。一周以后,5月22日,根据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电令,成立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在武汉市区内实行军事管制,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为军事管制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5月24日,根据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的电令,成立武汉市人民政府,吴德峰为市长,周季方为副市长。

  当时鉴于全国军事行动还在进行,土地改革还未完成,人民群众还未充分组织起来,不具备召开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条件,根据人民民主的要求,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为一种过渡形式。中共中央为此多次发出指示,要求“凡3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在解放后两个月至迟三个月后,即应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凡已建立起人民代表会议的地方,“必须把扩军、战勤、负担、生产等工作都拿到人民代表会议上去讨论和决定”。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遵照上述指示,于1949年9月5日,召开武汉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吴德峰市长致开幕词并作市政府工作报告,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副主任陶铸作市军管会工作报告,周季方副市长还作了关于码头工作的专项报告。会议审议了上述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明确了全市当时的两大主要任务,一是动员人力物力支援解放战争,同时消灭封建势力,肃清反革命分子;二是发展城乡关系,大力恢复工业生产和发展商业。自此至1953年5月,共举行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届先后召开4次会议,第二届和第三届各召开两次会议。人民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委员;决定市政府施政方针和政策;审查和通过市人民政府预决算;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议决支援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镇压反革命、发展城乡关系和支援农村、正确处理劳资关系、恢复工业生产和发展商业、民主改革以及市政建设等重大事项;制定了正确处理劳资关系、码头管理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在稳定政治局面、安定社会秩序、推动城乡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作用,其工作实践为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探索了有益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53年1月14日,毛泽东主席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讨论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问题,认为条件基本成熟,可以进行自下而上的全面普选。同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所有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必须于十月底以前全部完成”。1953年5月13日,武汉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大会秘书长张海峰关于《武汉市基层普选工作计划(草案)》的报告,一致同意普选工作计划,作出了相应的决议。按照计划要求,于同年11月分两批开展了全面的普选工作,至1954年3月顺利结束,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一届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50人。在此基础上,各区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驻市人民武装部队共选举产生武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13名。

  1954年8月20日,武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建立。这次会议原定7月中旬举行,因长江武汉段发生特大洪水,武汉关水位高达29.73米,为自有水文纪录以来的最高水位,情势十分危急,全市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投入紧张的防汛斗争。8月中旬,当防汛抗洪取得阶段性胜利的时刻,召开了这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张平化同志代表武汉市防汛总指挥部作的《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鉴于水位很高,并将持续甚久,必须进行持久的战斗,始能取得最后的胜利。”要求全市人民再接再厉,争取防汛斗争的完全胜利。故只开了一天便宣布休会,全体代表和全市人民一道继续投入防汛战斗,直到取得完全胜利之后,于9月13日正式复会,通过了有关决议,认真行使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4年8月正式成立到1957年5月的近三年时间里,共举行了6次会议,其间经历了一次换届。会议议程除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审议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外,还就武汉市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代表们在审议各项报告时能够畅所欲言,对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不少批评和建议。应该说,这段时期是人民代表大会发展比较好的时期之一。当然,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自己的常设机关,在闭会期间,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实际由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行使。这种“议行合一”的权力构架,不仅不适当地扩大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且失去了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从而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这些情况说明,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但由于刚刚起步,还不够完善,主要问题是民主不够充分,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存在这些问题是正常的,因为任何一项好的制度都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全十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党中央及时发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发展进程中的不足,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从完善制度上加以解决的指导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提出了系统的改进方案。但由于1957年夏季形势的变化,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严重偏差,上述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突出了。首先是“反右”斗争的扩大化,接着发生的“大跃进”和随之而来的三年困难时期,使我国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元气尚未完全恢复,又过份强调阶级斗争,政治运动接连不断,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很不正常,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严重受阻,以致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往往被忽视,甚至受到任意侵犯。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自1957年11月至1965年2月,虽然年年举行会议,但举行会议的时间和议程都不正常,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许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也不提请人大讨论决定,人大代表在宪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正常的善意批评和建议包括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正确意见,被错误地加以批判,人大代表难以表达人民群众的真实意志,国家权力机关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形势继续发展,直到1966年爆发了“文化大革命”。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国家宪法和法律受到粗暴践踏,“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国家政权机关。武汉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于1968年1月20日,下设政工组、政法组、生产指挥组和办事组。“革命委员会”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一元化领导,完全取消了现代国家机构必要的职能划分和合理的分工,破坏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制度和基本原则。“革命委员会”作为政权组织形式,是“文化大革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人民政权发展史上的大倒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大破坏。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自1966年2月至1979年12月,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没有举行会议,完全不能发挥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名存实亡。人民代表大会的进程发生如此严重的曲折,这既是“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恶果,又是加大十年浩劫后果的一个重要原因,给我们留下了沉痛的教训。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在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的同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明显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1979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了立法工作,1982年制定并公布了第四部宪法,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进行了四次大的修改,扩大了人民民主,健全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强化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尤其是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地方政权建设的重大发展,从根本上克服了建国以来地方行政机关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弊端,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979年12月10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开幕,停止长达13年之久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行使职权。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了武汉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并选举产生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次会议可以称作武汉地方国家政权建设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79年12月至2003年1月,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历经5届,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期3年,第七届至第十届均任期5年。在这23年时间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武汉市建设和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权。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实施法律需要因地制宜,所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部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武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制定法规的手段,积极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一阶段,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探索阶段,时间为1980年至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鉴于武汉市不仅是湖北省省会城市,而且是全国的中心城市,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经请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同意,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的管理办法,通过决定重大事项的形式予以公布。在这两年多时间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武汉市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武汉市城市建设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也为以后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

  第二阶段,是享有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权阶段,时间为1982年12月至1986年12月。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立法的角度讲,赋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权,是一大进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较大,故在4年的时间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只拟定了《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草案)》、《武汉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草案)》两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另继续使用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审议批准了市政府若干重要行政规章。这些立法活动,培养和锻炼了工作队伍,为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打下了基础。

  第三阶段,是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阶段,时间为1986年12月《地方组织法》第二次修订至今。1986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在这个阶段里,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立法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如在制定《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时,因群众对此反映不一,便向全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在公开征求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又如在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时,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代表的不同意见。这些做法,效果都很好。至2003年1月,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72件,其中,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件,即,《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武汉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简称决定权。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借以表达国家意志、用来解决重大事项的实体性权力,运用得当,可以起到立法权以及其他职权难以起到的作用。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重视决定权,就全市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了一糸列决议和决定,对推动各方面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一是服务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1982年经济领域犯罪活动频繁,为保证良好的经济秩序,作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1984年为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关于认真进行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1988年为了贯彻国家企业法,作出了《关于认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搞活企业的决定》等。这些决定,对于促进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保障正常经济秩序,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设“武汉?中国光谷”是武汉市面向新世纪,发展高科技产业,带动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抓住这一带根本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关于加快“武汉?中国光谷”建设的决议》。决议对编制总体发展规划、狠抓体制和环境创新、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法制建设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促进了“武汉?中国光谷”的健康发展。

  二是推动民主法制建设。1980年作出了《关于大力宣传和执行婚姻法的决定》,1981年作出了《关于加强武汉市治安工作的决定》,1982年作出了《关于组织全市人民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定》,1985年作出了《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7年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决定》,1989年作出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的决议》,1998年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这些决议、决定,都是根据武汉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作出的,回答和解决了武汉市民主法制工作中带长远性的问题。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进一步促进武汉市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1995年2月,武汉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作出了《关于在武汉市市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决定就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之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又在认真总结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就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三是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影响我市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的诸多问题,先后作出了5个决定:1983年针对中、小学周围违章建筑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环境甚至造成墙壁倒塌,压死、压伤师生的严重问题,作出了《关于维护学校秩序和安全的决定》;1985年针对中、小学校校舍破旧、办学经费不足、中等教育结构不合理和师范教育体系尚未建立的实际,作出了《关于发展武汉市教育事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从全市工商企业销售和经营收入总额中按千分之零点九提取地方教育资金”,为急需修缮的校舍危房提供了资金来源;1986年为了保证国家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关于批准〈武汉市施行九年义务教育规定〉的决定》;1988年针对中、小学校人员经费严重不足、广大教师的正常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作出了《关于当前深化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几个问题的决定》;1995年针对中小学入学率低、辍学率高的问题,作出了《关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些决定,有效地解决了基础教育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促进了武汉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1984年6月,在全市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户、万元户的时候,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我市老苏区调查研究中发现有部分严重贫困的农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当即对此进行了研究,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武汉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在黄陂、新洲、汉阳、武昌四县的革命老区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到有近12万人处在贫困之中,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扶贫方案。1984年9月12日,武汉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迅速改变郊县部分老区贫困状况的决议》。武汉市人民政府认真执行这一决议,采取了“对口扶贫,综合服务”等多项扶助措施,实施十五年“分三步走”的扶贫计划,从而使我市革命老区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三)加强监督工作,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这是防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措施。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认真地履行依法监督的职能,在监督方式、程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监督实效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是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力度。审查财政预算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对政府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鉴于多年来,市人民政府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过于笼统简单,只有几项大的数字和概念化的报告,没有具体的收支项目和详细说明,往往是报告人说不清楚,审查者听不明白。至于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更是不甚了了,缺乏应有的约束力。2000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决算的审查和批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从2001年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起,市政府提交大会的不再是“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财政预算报告,而是厚厚两本政府细化预算和市直部门预算说明,使预算审查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同时,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预算审查工作,还成立了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为大会审查进行必要的准备。

  二是通过执法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执法检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每次执法检查都有重点,并且注重实际效果。检查得较多的有食品卫生法、农业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经济合同法、企业法、森林法等。农业法事关国民经济基础的稳固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曾每年都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又因情况不同而各有侧重,如1994年重点检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粮、棉收购问题,1995年重点检查农业投入、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和销售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问题,1996年重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和抗洪救灾问题。由于检查面广,目的明确,重点突出,要求具体,每次检查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1995年在检查农业法执行情况中,发现蔡甸区曲口乡三合村的农民从汉南区种子公司购买的“掖单51号”玉米良种,却造成大幅度减产,经农学院专家鉴定,“掖单51号”系伪劣种子。三合村农民多次到该公司要求赔偿,都没有结果。正在农民绝望之时,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使农民获得7万多元的赔偿。当检查组到三合村检查落实情况时,该村村民高举“武汉市人大是包青天”的大红横幅表达他们的心情。

  三是通过“个案监督”,纠正司法不公的问题。“个案监督”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比较多的监督方式,它是通过对判处不公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向判处机关指出或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依法重新处理,以增强监督实效。以金刚桥、金国宏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武汉市蔡甸区欺行霸市,残害无辜,先后作案9起,造成“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然而两人只被送劳教两年,不久便脱离劳教场所。1998年4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接待群众信访和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了这一情况的汇报,提出“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研究处理”的要求,并向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督办函。1999年1月,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两人的劳教决定,并向市人民检察院上报此案。1999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对这一犯罪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司法机关对有关司法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四是运用“刚性”监督方式,解决某些重大难题。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多种监督方式,其中一些比较严厉的方式,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职务或罢免职务等,运用得当,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这些监督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90年1月12日,武汉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马克昌、刘道宏等8位委员提出了一项质询市公安局案。其起因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南航进口汽车修配工厂经理卢承光的处罚属越权办案,处罚不当,当事人多次申诉,得不到重视。马克昌等委员认为,此事虽然不是大案要案,但事关执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应予依法纠正。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质询案交武汉市公安局认真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市公安局及时组织复查,得出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结论,及时退还了追缴财物和罚款,并认真查找了工作失误的原因。这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个质询案。1992年初,洪山地区的市人大代表向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递交了《关于搬迁武汉炭黑厂案》的议案。武汉炭黑厂位于关山人口集中地区,由于技术设备落后,排放大量粉尘和有毒气体,影响周围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方反应强烈。大会主席团决定该案交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研究,在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报告。两个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后认为,该厂产生的粉尘和有毒气体确实污染环境,但搬迁涉及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论证。1992年6月,武汉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该项报告后,决定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此进行专题调查。1992年8月21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向武汉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报告了调查结果。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关于限期彻底解决武汉炭黑厂污染问题案》列为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其后一年多时间里,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了大量工作,该厂全线迁至远郊,老厂停产。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很好。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以来,认真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积累了许多的经验。为了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于1990年3月15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制定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创造性地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工作中需要规范的内容,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各项监督工作在具体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

  (四)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保证本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人事任免权,包括依法选举、任命、罢免、撤销职务等项权力,这既是组织本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又是监督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有效手段。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时,注意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任命前的考查和任命后的监督,使人事任免工作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一是实行了对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一府两院”负责同志了解和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对于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很有必要。1998年4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拟提请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规定,以后凡提请任命的人员一律接受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1998年4月18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政府组成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参加考试的政府组成人员对这次考试十分重视,有的同志出差在外,特地赶回来参加考试,有的同志生病住院也带病坚持考试。

  二是实行了拟任命人员任前供职制度。对拟任命人员的了解仅限于文字材料介绍的情况,不便于全面掌握其综合素质。为了把好任命关,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拟任命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报告,介绍本人基本情况,提出就职工作设想。通过这种方式,既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人员的了解,又便于对其今后工作进行监督。2001年7月4日,在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提请任命的一名副市长、一名商委主任、一名副检察长作了供职报告。从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听取拟任人员供职报告。

  三是实行了“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1994年武汉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要逐步建立“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制度。根据这一要求,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市农委、市计生委、市机械局、市医药局、市市政建设局、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为首批述职人员。为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常委会组成6个调查小组,分赴述职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属战线进行调查。其间,调查小组共召开座谈会19次,听取了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共177人的意见,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1995年4月,在武汉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6位同志作了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时,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重点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严肃的批评,以及改进工作和作风的要求,对述职人员思想触动很大。述职评议后,按照要求,这6位同志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整改报告。自1999年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若干名“一府两院”受任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并进行评议和测评。2000年11月,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始对“一府两院”受任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评议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打分,量化评议结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工作,加强了对“一府两院”有关人员的监督,促进了他们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进一步树立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

  (五)积极做好代表工作,努力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能否切实依法履行职务,是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充分行使好职权,发挥好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问题。

  我们的人大代表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又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大优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国家权力机关就可以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使所议决的事项较好地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可以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推动一批问题及时解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可以集中人大代表的智慧和力量,更好地依法履行各项职权;可以夯实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基础,有利于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归结起来,就是可以较好地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代表工作,并一贯把做好代表工作作为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一是建立代表小组,通过代表小组积极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1979年12月,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同代表联系的过程中,代表反映没有适当的组织形式,开展活动很不方便。当时《地方组织法》仅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代表小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一原则和代表的要求以及城区人大代表相对集中的特点,于1980年4月在江汉区进行建立代表小组的试点,代表反映很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随即在其他城区和郊县推广,本着便于组织和有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全市共建立91个代表小组。闭会期间,城区代表小组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郊县代表小组以人民公社(后由乡、镇)为依托,大都积极开展活动,受到代表的广泛欢迎。武昌地区杨园代表小组有9位代表,群众向他们反映了日常生活中的15难:走路难、吃水难、做衣难、理发难、进餐难、买药难、买日用品难、照像难、卖废品难……其中又以道路、饮水和购买生活用品最为突出。代表小组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反映,很快得到当地政府和各方面的支持,修了一条水泥马路,改换了自来水管,新建了百货商店和副食品商店,方便了群众生活,代表和群众都很满意。各代表小组通过自己的活动,从关心群众日常生活问题逐步扩展到关心工农业生产、城乡建设、社会秩序、文化教育卫生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上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目前由于人大代表数量减少,组建了29个地域代表小组和12个专业代表组,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各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视察、调查活动,座谈讨论常委会准备通过的议案和文件,研究草拟准备提交大会的议案和建议。

  二是建立重大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制度。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的建议和要求,结合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作出的决议,每年安排2至3次通报会,请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到会听取“一府两院”有关情况的通报。每次通报会,都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面对面地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从1995年开始,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汇报时,邀请市人大代表组长列席;1998年后,坚持每次常委会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邀请10至15名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列席,让人大代表更多地了解常委会工作情况,并对全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

  四是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接待代表。每月十五日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常委会每年年初作出安排,向代表通报全年中每位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的具体日期。人大代表可以根据所要反映的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有选择地向常委会有关领导反映。

  五是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常委会把走访代表作为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听取人大代表对全市工作意见的重要工作之一。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每年都安排时间,深入到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和家里,征求代表对全市工作的意见,了解基层代表的情况,解决代表遇到的困难。

  六是反馈代表意见办理情况。为了提高对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了《代表意见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发送代表,请代表在接到所提意见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答复后,及时向常委会反馈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反馈不满意的,常委会要求承办单位继续办理,直至达到代表满意的程度。

  (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履行法定职权

  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积极探索人大工作规律,不断完善人大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开拓进取,不断创新,为依法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奠定了基础。

  一是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之初,为依法行使好常委会各项职权,1983年设立了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村等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1986年按照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于1988年3月相继设立了武汉市人大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事任免等5个专门委员会。之后又相继增设了武汉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将法制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并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增设了法制委员会。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结束了人民代表大会仅以每年大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历史,实现了大会期间与闭会期间、代表大会与常设机构相结合的活动方式,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连续性和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随着常委会工作的开展,在加强常委会办公厅建设的基础上,增设了法规工作室、研究室、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加强了常委会的工作力量。

  二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各项工作中注意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先后制定了监督工作条例、人事任免办法、信访条例、常委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工作制度,从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为了扩大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参与权、知情权,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1999年元月召开的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市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按照办法的规定,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随后召开的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前,在《长江日报》公告了旁听名额和具体事项。市民对这一举措表现出极大地参与热情,申请旁听本次会议的市民达160人,其中年龄最大的85岁,最小的18岁。最后依照规定选定15位市民旁听了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自此以后,每次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都有市民旁听。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到有关方面的利益调整,为了做到立法公正,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以及公开见报征集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1999年10月29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为了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这一消息在《长江日报》发布后,引起了较强的反响。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武汉NEC中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近60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报名参加听证会,法国驻武汉领事馆及香港贸发局、英中贸易协会、日本陆奥银行驻武汉办事处的代表也参加了听证会,收到很好的效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为了使自己的工作更加透明,于2002年9月29日建立了武汉人大网站,及时报道工作情况,公布文件资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实现网上互动。

  四是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然离不开实践,但也需要理论指导。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理论研究工作。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之初,存在着理论研究滞后的状况,实践中提出的许多重大问题,有待理论研究上的突破。1984年12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了全国首次地方政权建设理论研讨会,共有24个省和省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及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治学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各政法院校的专家学者160多人与会,其中不少是全国知名的宪法学专家。这次研讨会反映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成就,总结交流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设的新经验,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好意见,为设立不久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开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的风气。武汉市人大工作者主编出版了《地方政权建设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工作概述》、《地方人大的理论与实践》等文集,展示了武汉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成果。创办了《人民意志报》,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提供了阵地。成立了“武汉市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建立了一支地方人大工作研究队伍。

  23年来,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实现观念创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武汉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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